摘要: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出现了一系列的群体事件,为此须从三个层面上提出应对之策:首先在观念层面上,全面把握守法的含义,国家更注意在履行义务的层面上强调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但守法除了包括履行义务之外,还应包括享有并行使权利。从行使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能更加有效的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其次在立法层面上,客观看待立法不平等的问题,强调立法形式和民法建设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意义,同时还有必要进行法律体系的重构,强调公法、私法的相对分离,这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再次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保障公民的推定权利,提倡调解结案,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最大救济。
关键词:群体事件 守法 社会自治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从单一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转变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开始出现。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这些社会问题的实质其实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例如2009年6月,湖北石首爆发群体性事件,群众设置路障,在酒店纵火,袭击前来的消防战士和民警,照成多名警察受伤,消防车被毁被砸。
一、观念上的应对之策
针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党适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同时凸显守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强调人们的自觉性,这无疑从一个角度折射出党和政府对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不难看出他们将守法理解成单单的履行法律义务。
事实上我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这广泛深刻和丰富的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自然包括两重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首先,作为守法的内容要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单纯的履行法律义务很容易使人们看到法律限制和束缚人的一面,进而损伤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不守法或者仅仅是被动的守法,反之如果守法还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则人们意识到守法还直接关系到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那么人们就会变被动为主动去积极的守法。其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完整机制,是法的内核,法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履行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要使法得以全面的实现,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我们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成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虽然权利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两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与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权利对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行使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也更能使一个社会处于开放积极的状态。
所以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才是守法的完整内容,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只有在两者的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才能有效的缓解并最终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最终根除当前我国社会问题的顽疾。
二、立法上的应对之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是形成完善的七大法律部门: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及非讼程序法、社会法。即通常所说的七分法。本人不以为然,我更赞同三分法:公法、私法、社会法。这样作不仅简单明了,而且突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离。我们要认识到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分离对缓解社会矛盾的重大意义。
首先,公法和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不能将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适应于平等协商的私法领域。换言之,要收缩政府权力在私人领域不适当的干预和延伸,多给民众一些空间和自由。缓和民众与政府间的对立气氛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问题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分离有利于明确私权的独立地位和私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从而有效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在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即公民不再消极被动的去服从,不再出于对法律的惧怕去守法,而是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本质,认识到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焕发出高度的政治热情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法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不再是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再次,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分离有利于树立这样一种观念:私法是公法的基础,乃至整个法律的基础。这种观念对于加强民法建设、缓解社会矛盾大有裨益。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是现代法制的基础,私法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平等权是公法上权力的原型,是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要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加强私法建设,弘扬民法文化。
所以强调法律体系的三分法及公法、私法的相对分离能够使法律更加贴近人们的现实生活,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体验和社会常情,实现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统合、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统合、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统合,以一种亲近百姓的姿态从普通人的生活中张扬法的价值诉求。试想在这样的法律治理模式下怎会因社会问题而爆发恶性的事件!
所以,在立法层面上,进行法律体系的重构不可小觑。我们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事物的核心,舍弃皮毛。有人为了追求新颖而提出我国既非大陆法系又非英美法系,当然也不是历史上的中华法系,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进而有了七大法律部门的提法。我认为这完全没有必要,针对当前的社会问题,根据前面的论述,还是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划分来的实在!
三、司法上的应对之策
我们知道在法律发展和演进的过程中,既有本土化的因素,又有国际化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外在的,即依靠外来力量(政府)的推动,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更强调国际化的因素,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更重视法律移植。结果在学界,有人就提出了完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废除死刑……他们忽视了供体与受体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正确的做法是立足于本国的现实情况,移植最实用的法律,否则容易引起受体的变异。美国的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带给泰国、菲律宾的动荡不安便是例证。朱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一书中对我国人民的诉讼心理和我国的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窘境有着深刻而独到的描述。西方的那套刻板而精确的司法行政制度不能解决《秋菊打官司》中秋菊的困惑,而在当代中国,秋菊式的人物太多了!法律绝不是立法者故意制定的东西,它是一种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的扎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当中,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建筑和风俗习惯一样,法律首先是民族的特征。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所以“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一国的法律能够非常适合另外一个国家,那将是非常凑巧的事情”。近代以来英国资产阶级持续沿用其封建时代的法律,苏联十月革命之后,列宁使用旧俄民法典,在后来制定民法典时又大量引用旧俄民法典条款,还有法、德也是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成就了伟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既然中华民族的儿女天然的喜欢调解,那么为什么不能将调解结案发扬光大呢!诚然我们感觉到了某些法学家急于显示自己不辜负时代召唤之决心,正是由于这种决心,使得他们渴望有一种刻板而精确的司法行政制度,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民众的心理,然而正是这种制度在慢慢的腐蚀着这个民族的有机体,因为它割断了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比如说在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前夕,政府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而现在又转向学习台湾地区的法律,这不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伤害了民族的感情。
调解结案符合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是调解结案的典型,曾在解放区和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全国地区得到广泛推广,现在它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所以调解结案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们也都知道,若法院主持调解,则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在征得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法院可以作相应处理,这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是不可能的。从中我们也就看到了调解的优势,即针对那些司法机关目前尚不能提供救济的权利,可以通过调解程序进行救济,从而健全了权利救济制度,使得被忽视的权利、被稀释的权利、被侵害的权利均能得到救济,这跟建立宪法审判制度殊途同归,为各个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了以合法形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平台。使得多元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的渠道输入到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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